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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部地方金融領域法規,7月1日起施行!
發布時間:2022-06-30 17:13瀏覽次數:

6月30日,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陜西省地方金融條例》,條例將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是我省首部地方金融領域法規,從地方金融組織、發展服務、監督管理、風險防范處置等方面進行了規范。

規范業務行為,維護金融投資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據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田文平介紹,條例分為總則、地方金融組織、發展服務、監督管理、風險防范處置、法律責任和附則共7章62條。條例規定地方金融組織應堅持服務本地原則,對其業務活動提出“四個不得”:

●不得超越批準區域和經營范圍開展金融業務活動;

●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

●不得出借、出租或變相出借、出租經營許可證或批準文件;

●不得非法受托投資、自營或受托發放貸款。

要求地方金融組織應建立健全法人治理、風險管理、反洗錢等方面的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條例明確地方金融組織在營銷宣傳、信息披露、產品服務和材料報送、重大風險報告、退出等方面的制度規則,進一步規范其業務活動,依法維護金融消費者、投資者合法權益。

立足發展 打造優質金融生態環境

條例鼓勵壯大金融資本,創新金融產品,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從多方面提出金融發展方向和支持措施。規定要通過財政補貼、風險補償和設立紓困基金等方式為中小微企業等提供普惠金融服務。應引導和支持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加大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為新一代信息技術、新能源、新材料、煤化工、生態環保等綠色產業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

應實施優惠的存款準備金政策等措施,引導和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提升金融產品和服務質量,助力鄉村振興。應引導和支持各類優質金融資源向自由貿易試驗區、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秦創原創新驅動平臺等聚集;對在本省設立總部、區域總部、功能性總部或分支機構等的金融機構,可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和補助。此外,條例還對推動金融科技發展、金融信用環境和多元化金融糾紛解決機制建設等作出規定。

強化監督 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在強化日常監管方面,條例規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地方金融組織的經營活動、風險和信用狀況等,實行分級分類動態監督管理。明確了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督管理、監管談話等日常監管方式。對于地方金融組織業務活動存在重大金融風險隱患或違法違規行為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可依法采取監管措施。

在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方面,條例規定政府應建立金融風險監測預警平臺,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對金融風險進行監測、識別、評價、預警和防范。條例還規定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發生可能引發重大金融風險情形時,應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