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心

【字體:      】  打印
孔燕:拓展票據融資功能 服務民營小微企業
發布時間:2019-05-16 11:09瀏覽次數:

票據兼具支付與融資雙重屬性,是民營企業、小微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但從目前情況看,票據在服務民營企業、小微企業融資方面作用發揮尚不充分, 當前應著力推動票據市場制度創新,多管齊下,為民營企業、小微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

民營企業、小微企業是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是經濟發展新動能培育的重要源泉,在推動經濟增長、促進就業增加、激發創新活力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從國際上看,美國、德國、日本中小微企業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為50%左右,對就業的貢獻率為60%~70%。從我國實踐看,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年來,民營企業、小微企業發展迅速,具有“五六七八九”的典型特征,貢獻了50%以上的稅收、60%以上的國內生產總值(GDP),70%以上的技術創新,80%以上的城鎮勞動就業,90%以上的企業數量。近來受內外部多種因素影響,民營企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有所加劇,做好民營企業、小微企業工作,對穩就業、穩金融、穩投資、穩外資、穩外貿、穩預期,增強經濟長期競爭力都具有重要意義。票據兼具支付與融資雙重屬性,是民營企業、小微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長期以來,將票據主要作為支付結算工具的思想定位導致了現行票據法律制度體系對票據融資功能關注不夠,這在很大程度上導致我國票據融資功能發揮不充分。當前,應從經濟發展的需要和我國票據市場發展的實際出發,摒棄計劃經濟的思維方式,通過制度創新拓展票據融資功能,增強票據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為民營企業、小微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

票據在服務民營小微企業融資中具有獨特作用

融資功能是票據的基本屬性

票據是在商業信用基礎上產生的最具代表性的金融工具,其實質是一種延期支付憑證。早期的票據通常是伴隨賒銷預付等商業信用活動的交易性票據,其簽發交付的過程實際上包含了兩種不同的法律行為,即買賣和借貸。一方面,買賣雙方通過票據以延期支付方式買賣商品和勞務,商品所有權從賣方轉移到買方;此時的票據代替貨幣了結、清算因商品交換所引發的債權債務關系,發揮的是支付結算功能。另一方面,由于賣方向買方提供了賒欠掛賬的商業信用,而票據所代表的正是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買賣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此時的票據就成為一種融資工具??梢?,票據的支付功能與融資功能是伴生的,是一枚硬幣的兩面。另外,在約定的支付日到來之前,票據的流通屬性使其可以通過背書轉讓他人,并在市場上廣泛流通,這其實也是信用傳遞的過程,“每一個人都一面提供信用,一面接受信用”,票據所代表的商業信用體現了票據的融資功能。隨著商業信用的發展,在交易性票據之外,票據市場上出現了基于融資目的簽發的融資性票據;此種票據已不是支付工具,而成為單純的融資工具。

票據融資可以有效破解民營小微企業融資難題

票據是金融市場上與實體經濟聯系最緊密的金融工具。自20世紀80年代恢復票據業務以來,票據業務規模不斷擴大,已經成為民營企業、小微企業融資的重要手段。2018年,全國累計簽發商業匯票18.27萬億元,是當年公司信用類債券發行總額的2.35倍,其中,中小型企業簽發的票據占比超過三分之二。2018年,金融機構累計貼現9.94萬億元,轉貼現34.63萬億元,票據回購7.11萬億元。2018年末,商業匯票未到期余額11.96萬億元,占社會融資規模的比重為5.96%。

票據在破解民營企業、小微企業融資難題方面具有獨特優勢。第一,票據融資手續簡便快捷。辦理銀行承兌匯票只需要存放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并繳納少量手續費,就可以獲得一定期限的銀行信用擔保融資;若持票去銀行申請貼現,一般在當日或次日即可辦理獲得資金支持。相比股票或債券市場較高的發行標準和復雜的發行程序,銀行承兌匯票采用銀行柜臺簽發,商業承兌匯票在網銀端則可直接簽發,手續非常簡便。第二,票據融資成本更低。與貸款相比,票據是基于商業信用的融資工具,減少了流轉環節,加之具有活躍的二級市場,流動性更高、周轉更快,從而能使企業獲得更低的融資成本。根據清華大學經管學院等研究機構公布的中國社會融資成本指數,2017年中國企業平均社會融資成本為7.60%,其中,票據平均融資成本為5.19%,在所有融資方式中處于最低水平。央行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也顯示,2017年,票據融資平均利率為5.08%,比一般貸款利率低0.67個百分點,比小微企業平均融資成本10%~12%低5~7個百分點。第三,票據的信用疊加特性可以有效彌補民營企業、小微企業信用的不足,融資可獲得性更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規定,票據持票人不僅可以追索其直接前手,而且對所有前手均有追索權,這意味著一張票據的信用其實是所有票據前手信用的疊加,這里不僅可以疊加企業的商業信用,而且可以疊加銀行信用。這對規模較小、信用度不高的民營企業、小微企業來說,意味著可以通過票據利用銀行信用對商業信用進行補充,從而增強了融資的可獲得性。第四,央行可以通過票據再貼現更精準地對民營企業、小微企業進行支持。作為貨幣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中央銀行不僅可以通過對再貼現利率的引導影響市場利率水平,還可以通過對不同種類再貼現票據的選擇,引導信貸資金的投向,有效促進信貸資源優化配置。

票據服務民營小微企業融資功能方面存在的問題

盡管票據已經成為民營企業、小微企業重要的融資渠道之一,但與實際融資需求相比,與實體經濟發展的要求相比,票據的融資功能作用發揮仍然不夠充分。

簽發承兌環節

出票人簽發并交付票據時,意味著票據所載明的付款人將于未來某個特定時間向持票人付款,持票人接收票據的同時,實質也是其對出票人提供了融資。如果付款人的資信水平不高,則會通過其他企業或銀行進行承兌的方式來降低票據的信用風險,此時,承兌人相當于為付款人提供了融資擔保。在簽發承兌環節,票據融資功能發揮不足主要表現為票據產品結構不合理:

一是融資性票據缺失。我國票據市場主要是以真實商品交易為基礎的交易性票據,而國際成熟市場則以融資性票據為主。融資性票據是發行人以商業信用在金融市場進行直接融資的方式,是票據市場發展至成熟階段的標志。但我國現有的制度安排強調票據的簽發必須以真實貿易為背景,這就從制度層面制約了融資性票據的發展。然而,實踐中存在著大量沒有真實貿易背景但通過偽造或虛構貿易合同進行了“包裝”的票據,其實質是融資性票據。這部分票據目前在監管上處于真空地帶,這不僅使對融資性票據的監管要求形同虛設,而且加長了融資鏈條,增加了業務環節,加大了民營企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

二是商業承兌匯票占比低。由于我國商業信用體系還不健全,商業匯票以銀行承兌匯票為主,商業承兌匯票規模很小,結構不合理。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商業匯票簽發量分別為18.1萬億元、17萬億元、18.27萬億元,其中銀行承兌匯票分別為17.20萬億元、14.28萬億元、15.72萬億元,商業承兌匯票分別為0.9萬億元、2.72萬億元、2.55萬億元,占比僅為4.97%、16%、13.96%。商業承兌匯票市場發展遲緩導致商業信用無法充分發揮作用,這不僅使大量的信用風險集中于銀行體系,也制約了企業融資的可獲得性,降低了其通過自身信用降低財務成本的可能性。

流通轉讓環節

票據流通轉讓涉及四對主體之間的關系:企業之間的背書轉讓、企業向銀行進行貼現、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開展轉貼現、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再貼現。從這四個方面來看,票據融資功能發揮均有不足之處:

一是企業間背書轉讓受限于真實貿易背景。各國票據法普遍在認可票據無因性原則的基礎上,對票據的流通范圍和票據權利行使不進行限制性規定,這意味著企業可以通過背書把票據賣給另一家企業以獲得融資,而不是只能求助于銀行貼現。根據我國現行規定,票據轉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銀行貼現須審查持票人與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復印件。這表明企業間的背書轉讓必須具有商品交易背景,企業之間不能進行票據買賣;若持票人需要流動資金則只能求助于銀行貼現,客觀上制約了民營企業、小微企業融資的渠道和便利性。

二是企業向銀行貼現受限于信貸規模?!渡虡I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將貼現、轉貼現納入信貸總量。根據這一規定,銀行貼現票據,不僅要有足夠的資金規模,而且還要有足夠的信貸規模。實踐中,受制于銀行貸款規模的約束,大量票據無法獲得銀行貼現,客觀上加大了民營企業、小微企業的融資困難。

三是受信貸規模和參與者限制,轉貼現市場深度不足。銀行進行轉貼現交易只是資金在銀行間的調劑,并不是對企業的融資,但也被納入信貸總量管理,在貸款規模緊張的情況下,這不僅大大降低了轉貼現市場的活躍度,還會進一步傳導到前端的貼現甚至簽發環節,壓縮票據市場規模。另外,長期以來轉貼現僅限于存款類金融機構之間,機構同質性強,市場參與者單一。2016年發布的《票據交易管理辦法》允許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法人集合性資金進入票據市場,大大擴充了票據投資者群體,為票據市場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由于相關機構監管部門對投資采用“白名單”制,沒有明確將票據納入其投資范圍,導致大量有票據投資需求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只能是隔岸興嘆。截至2018年12月末,在上海票據交易所開戶的會員數達2652家,非銀行金融機構會員為265家,僅占整個會員數的9.9%,而其中大量會員受制于監管規定很少開展業務。受信貸規模和參與者單一雙重因素影響,票據轉貼現市場交易活躍度仍然偏低,市場深度不足。

四是央行再貼現規模偏小。作為重要的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再貼現業務可以直接作用于實體經濟中的具體企業,比“大水漫灌”式的投放更具針對性和實效性,貨幣政策意圖傳導更為暢通高效,能切實解決實體經濟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受制于票據市場規模偏小、電子化程度不高等多種因素,自1986年開辦再貼現業務以來,再貼現業務規模始終不大。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前三季度末央行再貼現余額分別為1165億元、1829億元和2162億元,占同期商業匯票未到期余額的比重分別為1.29%、2.23%和2.49%,占同期貼現余額的比重分別為2.12%、4.69%和4.24%,與其他貨幣政策工具投放量相比數量更是明顯偏小。

作為債務擔保品環節

作為流動性很高的有價證券,票據是理想的債務擔保品。近年來,為了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許多銀行嘗試推出“票據池”業務,即為持票企業提供托管服務并在其托管票據額度內提供綜合信貸服務,票據作為債務擔保品的功能獲得初步實現。但總體而言,票據作為債務擔保品的應用場景還比較單一,以票據作為基礎資產的衍生性和結構性工具相對缺乏;盤活沉淀票據存量,提高其流通屬性,以沉淀票據作為債務擔保品開發新金融工具,拓展票據融資功能方面仍具相當潛力。

我國票據融資功能發揮不充分的制度性原因

在嚴格計劃經濟背景下,票據曾一度離開歷史舞臺;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票據再次被重視是被用于解決三角債問題,這一特殊的歷史背景加之人們計劃經濟的思維慣性,對票據功能定位認識上的不足以及對信用膨脹的擔憂,都使得票據主要被定位于支付結算工具。對票據功能的這種定位導致了現行《票據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規體系都更多關注票據的支付結算工具屬性,忽視票據的融資工具屬性,這是導致我國目前票據融資功能發揮不充分,對民營企業、小微企業金融支持不夠的重要制度原因。

我國票據引入的歷史背景與功能定位

新中國成立后,伴隨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在嚴格的指令性計劃經濟條件下,國家實行嚴格的現金管理制度,信用高度集中于銀行,企業之間的商業信用關系被嚴格禁止,國內取消了匯票和本票。受計劃經濟思維的影響,票據在功能定位上完全拋棄了“票據證券說”,采用了前蘇聯的“銀行結算概念”,即票據只是表明付款方與收款方之間存在的債權債務關系,并通過結算憑證進行認定和清算,票據本身不代表貨幣,不能流通,更不允許買賣。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以及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向有計劃的商品經濟轉變,商業信用作為商品經濟的伴生物得到了較大發展。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在部分地區試行商業匯票承兌貼現,突破了三十多年中只有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而再無其他票據的單調狀況。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由于大量三角債的出現,票據成為解決當時企業之間債務拖欠的重要手段,其存在的目的更多是作為一種支付結算工具,相應的制度設計也大多是依據票據的支付結算功能而設計的。加之當時市場經濟意識和信用意識都相對淡薄,對票據功能認識不足,認為商業信用必須納入銀行信用的軌道,同時為了防止票據行為不當可能引發的信用膨脹問題,實踐中也更突出強調票據的支付結算功能。

功能定位局限性導致現行制度體系對票據融資功能的諸多限制

把票據主要作為支付結算工具的功能定位體現在票據制度體系設計上,就是對票據流通轉讓的各種限制以及對票據融資功能的忽視,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票據關系與基礎關系沒有完全分離。票據是無因證券,票據關系一經形成即與其賴以產生的基礎關系相分離?;A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系不發生影響,這是現代各國票據法的共同原則。票據無因性從根本上保障了持票人相關權利的確定性,從而有效地促進了票據的流通,這也是票據融資功能賴以發揮的前提。而我國《票據法》并未完全堅持這一原則,第十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痹趯嵺`中,這條規定常常成為付款人對善意持票人的抗辯理由,導致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并引發不少票據權利糾紛,從而極大地削弱了票據的流通性,影響其融資功能的發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票據債務人以《票據法》第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為由,對已背書轉讓票據的持票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維護了票據無因性原則。然而,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在票據業務檢查中仍然依據《票據法》第十條的規定堅持票據需要有基礎原因關系,這使得票據在流通環節上產生了司法與金融監管政策理念的不一致,也給票據業務實踐帶來諸多困擾和不確定性。

第二,對票據簽發轉讓目的的限制。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中國人民銀行在隨后頒布的《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切實加強商業匯票承兌貼現和再貼現業務管理的通知》等文件中進一步將票據簽發、取得和轉讓限定為以商品交易為基礎,并嚴禁承兌、貼現不具有貿易背景的商業匯票。對票據簽發環節的限制性規定從制度上直接制約融資性票據的產生;而票據取得和轉讓的限制性規定則意味著企業之間的票據背書轉讓主要是支付行為,不是票據買賣行為,企業提前取得資金只能求助于銀行貼現。為了滿足監管要求,出現了專門幫助企業偽造或虛構貿易合同和增值稅發票的票據中介,無論是票據簽發環節,還是背書轉讓環節,都出現了大量的票據“包裝”現象,加長了融資鏈條,增加融資成本,制度的扭曲使相關監管要求名存實亡,并導致畸形的票據中介業務模式得以長期存在,但利益受損的卻是企業和實體經濟。

第三,商業本票法律地位缺失。本票是出票人簽發并承諾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具有很強的融資屬性。在國外,大量融資性商業票據均以商業本票形式存在。而我國《票據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本票,是指銀行本票”,從而完全排除了商業本票的使用,這就從制度上極大地制約了融資性票據的發展空間。

現行體系對票據融資功能的限制在實踐中極大地影響了對民營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

可見,當前我國票據服務民營企業、小微企業融資功能發揮不充分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現行票據制度體系對票據功能定位上存在偏差。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票據僅定位于支付結算工具已經遠遠無法滿足實體經濟的需要,現實中出于對融資手段渴求而進行的諸多“偽創新”使得票據功能一度發生嚴重異化,甚至引發諸多風險事件。2016年,根據國務院的要求,中國人民銀行推動成立了上海票據交易所,發布了《票據交易管理辦法》,引入了全國統一的票據交易平臺,在大大提升票據業務電子化水平、強化風險控制機制的同時,通過對票據交易標的的標準化改造、對轉貼現和回購交易流程的規范,極大地提升了票據流通屬性,深化了票據融資功能。

但如前所述,目前票據市場融資功能發揮仍然是不充分的,現行票據法律制度體系對票據融資功能的諸多限制性規定阻礙了票據融資功能的發揮,若沒有更深層次的制度創新和修正,票據市場服務實體經濟和民營企業、小微企業的潛力將無法充分地釋放出來。

以制度創新拓展票據融資功能

《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提出,要“加快金融體制改革,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效率,著力加強對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降低企業融資成本”。隨著社會信用體系的不斷完善和金融市場的發展,實體經濟對票據融資的需求日益增強。在我國經濟從高速增長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在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應打破計劃經濟思維模式,尊重市場發展規律,推動票據市場制度創新,拓展和深化票據融資功能,以便更充分地釋放票據市場潛力,更好地為民營企業、小微企業服務。

第一,修訂《票據法》及其配套制度體系,為拓展票據融資功能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如前所述,《票據法》的立法思路與定位是與當時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特殊歷史背景以及商業信用體系不發達的客觀現實相適應的。隨著經濟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社會信用體系環境已經得到極大改善,市場主體風險意識顯著增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我國經濟已經步入高質量發展的新時代,《票據法》及其配套制度法規體系也應與時俱進進行修訂,不宜再強調票據簽發的真實交易基礎,而應充分考慮票據市場發展的客觀規律以及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遵循票據業務發展的內在邏輯,以促進票據流通和保護票據權利為核心,取消真實貿易背景限制,賦予融資性票據以合法地位,建立符合國際慣例的以無因性為基礎的票據法律制度。另外,考慮到貼現、轉貼現與貸款的經濟含義迥然不同,應適時取消貼現、轉貼現納入信貸總量的規定,這不僅有助于增強銀行體系對民營企業、小微企業的資金供給意愿和能力,提高票據資產的流動性,也會有效增強統計報表對經濟運行反映的準確性。

第二,積極推動商業承兌匯票市場發展。商業承兌匯票是真正的商業信用,其發展不僅能有效促進直接融資,降低企業融資成本,還能避免信用風險過多集中于銀行體系,有利于金融穩定。當前商業承兌匯票規模偏小的主要原因是商業信用體系建設還不夠健全,部分企業信用意識薄弱,加之缺乏相關信用評級、信息披露、違約處置等機制安排,商業承兌匯票的接受度較低。推動商業承兌匯票市場發展,有三個可以參考的維度。

一是應著力加強商業信用體系建設,可以考慮借鑒日本商業匯票違約處理機制的經驗,把發生違約的付款人列入黑名單并對其獲得貸款等金融服務的能力在一定時間內予以限制,強化企業信用意識。

二是充分發揮票據市場基礎設施的作用,依托上海票據交易所,收集企業的簽發兌付行為信息并形成企業信用評分供投資人查詢,探索建立票據信用評級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為投資人決策提供參考。

三是加強配套制度的支持,可以考慮通過央行再貼現業務推動商業承兌匯票業務發展,如給予商票再貼現更多的政策支持,適當擴大商票在再貼現總額中的占比等。

第三,有序推動產品創新,豐富票據品種和應用場景。一是穩步發展融資性票據?!镀睋ā芬幎ㄆ睋暮灠l應當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不僅包括傳統的商品貿易關系,也可以包括借貸融資等金融交易關系,因此,可以考慮在推動商業信用體系建設的同時,在《票據法》商業匯票業務框架下引入融資性商業匯票。出于風險防范的考慮,可以對融資性商業匯票和交易性票據進行分類監管,如對真實性票據簽發不進行任何限制,而對融資性票據的簽發主體、簽發規模等進行適當限制。在此基礎上,考慮適時引入商業本票、商業票據等融資性票據,進一步完善票據融資工具體系。

二是發揮未貼現票據的資產抵押品功能,創新直接融資工具??梢钥紤]借鑒國外金融市場證券化產品的做法,以民營企業、小微企業持有的,中小銀行承兌的,金額偏小,剩余期限偏短的無法獲得貼現的未到期票據作為基礎資產發行更具流動性、標準化的直接融資工具。這不僅可以有效盤活沉淀票據,拓寬民營企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而且同時也可以為票據市場投資者提供標準化產品,豐富投資人選擇。

三是結合供應鏈金融拓展票據融資功能。可以考慮在供應鏈場景下,通過將票據服務嵌入供應鏈交易中,擴大票據支付應用場景,盤活票據存量,同時利用票據特有的信用傳遞作用,將核心企業的優質信用傳遞至外圍小微企業供應商,打通供應鏈上下游,滿足供應鏈上民營企業、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

第四,進一步發揮再貼現對民營小微企業的“精準滴灌”作用。再貼現是央行貨幣政策工具箱中為數不多的結構性調節工具之一,可以發揮定向精準滴灌的功能,優化資金投向和結構,有針對性地解決經濟運行中的突出問題。2017年9月,上海票據交易所推出的再貼現業務系統上線運行后,大大提高了再貼現業務的辦理效率和靈活性,也為央行更精準、高效地發揮再貼現政策引導市場利率和優化資源配置創造了條件。可以考慮進一步擴大再貼現操作規模,創新再貼現操作手段,引入券款對付結算方式,適時推出再貼現買斷業務,增強再貼現操作工具的靈活性,進一步發揮再貼現在引導和改善民營企業、小微企業融資方面的作用。

第五,豐富投資者隊伍,提升票據市場承載能力,拓展市場深度。作為流動性高、風險低的貨幣市場工具,票據是金融機構進行流動性管理和資產配置的重要手段;而投資者種類、數量又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票據市場的承載能力和市場深度。當前,票據市場投資者種類單一、同質化的現狀制約了市場流動性,影響了價格發現功能的實現,也直接制約了市場深度。建議相關監管部門盡快允許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資產管理計劃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法人集合性資金進入票據市場,以進一步增強市場承載能力,促進需求的差異化和多元性,提升市場流動性,拓展市場深度。

                                                                                                                                (文章來源:微信公眾號:清華金融評論)